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熟悉)
一、营业税起征点——限于个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相对重要)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金融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展的l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按以下规定免征营业税:
①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征营业税;
②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③企业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征增值税。
2.科技信息类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科研单位承担以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59号文规定,将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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