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解释: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至l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l00%至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计算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