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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1月15日

  知识点十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修订内容: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  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  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1% 

  注意: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注意: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条款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上与“三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

  3.纳税期限

  应比照“三税”的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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