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吨税(P353~P355)
(2013年新增)(★★)
1.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2.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
【解释】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单位,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3.免征吨税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4)捕捞、养殖渔船;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相关链接】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相应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4.征收管理
(1)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2)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多退少补
①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税手续。
【相关链接】(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关税税款。逾期不缴的,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2)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3)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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