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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已确定。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新课已开始全面招生(免费试听>>),此外,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233网校特整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第二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解释】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过1个月是指小于等于1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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