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1.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提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2011年多选题】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①劳动者需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②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2011年判断题】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2012年、2011年单选题】
(1)书面形式
①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表2.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种类 |
内容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2010年判断题】 |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①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表2.2劳动合同的类型
类型 |
内容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问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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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提示】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①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②休息、休假。
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问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012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劳动报酬。【★2012年单选题】
表2.3不同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种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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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 |
一般情形
|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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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法定休假13等 |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提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2012年多选题】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④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①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的承诺。
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①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提示】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
同。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①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
②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不需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即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效力可以自然终止或由单方提前终止。
①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表2.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条件 |
情形 |
提前通知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可随时通知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不需事先告知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提示】除提前通知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②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2年多选题】
表2.5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条件 |
情形 |
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随时通知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提示】除随时通知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例题1·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要执行的程序有()。
A.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C.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D.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劳动合同的终止【★2012年、2010年多选题】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或者宣告失踪的;
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上述情形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所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例如: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2012年单选题】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表2.6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计算标准 |
具体内容 |
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
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
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
①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 |
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
5.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1.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2014年调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例题2·判断题】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2011年多选题】
(1)劳动争议的范围。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提示】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不是统一的,协商和调解不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仲裁。
2.劳动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
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提示】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劳动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
(1)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①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③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和受理。
①申请时效。【★2012年多选题】
表2.7劳动仲裁时效
种类 |
时效期间 |
一般情形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时效的中断 |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时效的中止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提示】对上述中止和中断的理解,可以参考第一章诉讼时效。
②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③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和裁决。
①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 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③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⑤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⑥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
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劳动诉讼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 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