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表2.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及缴费主体
范围 |
缴费主体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提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提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提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1)来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2)组成: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单位缴纳的,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
【提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1)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
表2.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主体 |
缴费比例 | |
单位 |
①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 |
职工 |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
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
个人 |
2006年1月1日起至今 |
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
【提示】缴费工资,也称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
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见教材)。
①年度计算法;
②月积数法。
(3)政府公共财政补贴。
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①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表2.10法定退休年龄
条件 |
退休年龄 | |
|
男 |
60周岁 |
一般情况 |
普通女职工 |
50周岁 |
女干部 |
5S周岁 | |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
男 |
55周岁 |
|
女 |
45周岁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 |
男 |
50周岁 |
失劳动能力的 |
女 |
45周岁 |
【例题3·多选题】关于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女年满50周岁
B.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男年满55周岁
C.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年满45周岁
D.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5周岁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②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①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第一、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方法。根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实行“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
新人指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个人养老金账户年度余额记账。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提示】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见教材。
②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提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③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提示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提示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表2.11基本医疗费用组成
缴费来源 |
缴费比例 | |
单位缴费 |
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 |
|
个人缴费部分 |
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
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
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的划人部分 |
一般为30%左右 |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
| |
|
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 |
不再缴纳 |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
退休时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 |
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
【提示】对于国家规定年限是多少,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有20一30年不等的规定,且有男女性别差异。
【例题4·单选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A.6%;1%B.6%;2%
C.8%;1%D.8%;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②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2)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的费
用部分,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为10%,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也可自付。参保人员在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提示】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为90%。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
【提示】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5.医疗期
(1)医疗期间。
表2.12根据工作年限所定的医疗期间
工作年限 |
医疗期间 |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 |
5年以下的 |
3个月 |
单位工作年限 |
5年以上的 |
6个月 |
|
5年以下的 |
6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 |
9个月 |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 |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 |
12个月 |
单位工作年限 |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 |
18个月 |
20年以上的 |
24个月 |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提矛】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例题5·单选题】1998年6月,张某大学毕业到甲公司工作;2001年8月,张某从甲公司辞职到乙公司工作;2006年3月,张某从乙公司辞职自行去美国深造;2009年3月,张某回国到丙公司工作;2012年7月,张某在丙公司因患病需要进行医疗时,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
A.3个月B.6个月
C.9个月D.18个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医疗期。根据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张某实际工作年限11年,在丙公司工作年限3年,医疗期为6个月。
(3)医疗期内的待遇。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提示】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特点
(1)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需要缴纳任何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
(2)医疗待遇比非因工负伤、患病的医疗待遇高;
(3)不但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要根据其伤残程度提供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遗属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1)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全部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2)工伤保险基金。
①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
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②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③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3.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情形 |
内容 |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视同工伤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①故意犯罪; |
【例题6·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是()。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脏病死亡
B.患职业病
C.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自残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提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
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
表2.14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
种类 |
待遇 |
工伤医疗待遇
|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伤残待遇
|
(1)生活护理费; |
遗属待遇 |
(1)丧葬补助金; |
【提示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提示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5.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途径
表2.15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途径
支付途径 |
支付项目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6.特别规定
(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四)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缺一不可):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累计缴
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3)死亡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
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目前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及基金利息构成。
2.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链接】社会保险之对比
表2.16社会保险之对比
内容种类 |
养老 |
医疗 |
工伤 |
失业 |
生育 |
参保人员 |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
职工 |
职工 |
职工 |
保费缴纳 |
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 |
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 |
单位 |
单位和职工 |
单位 |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
1.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义务。
①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权利。
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1)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3)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八)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