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2012年单选题】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开业登记【★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1)开业登记的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特殊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3)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登记
(1)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提示】注销税务登记时,先税务后工商。
4.税务登记的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作遗失声明。
(二)账簿、凭证管理【★2011年单选题】
1.设置账簿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备案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管
除特殊规定外,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