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2年、2010年单选题】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表7-2行政复议范围
项目 |
内容 |
受案范围 |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必经复议 |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
选择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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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例题7·多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确认纳税环节
B.加收滞纳金
C.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D.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CD正确。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提示】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提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