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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责任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0年判断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的内容
【高频考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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