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见表2—55)
2.票据权利的取得(见表2—56)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见表2—57)
4.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见表2—58)
5.票据权利时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6.票据责任(见表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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