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见表2—72)。
2.混合销售行为(见表2—73)
3.兼营行为(见表2—74)
4.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口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信单位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8)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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