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见表2—121)
2.减、免税所得(见表2—122)
3.税率优惠(见表2-123)
4.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二F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加计扣除(见表2—124)
6.其余的优惠项目(见表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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