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1)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①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2.扣缴方法(见表2—126)
3.扣缴管理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前述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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