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旧的方法。
(七)减计收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八)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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