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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年9月22日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 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主要注意的项目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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