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称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 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