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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0月2日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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