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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结算方式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2月21日
  【内容导航】: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五节结算方式
  【知识点】:委托收款
  (一) 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权、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7项)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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