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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结算方式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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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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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五节结算方式
  【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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