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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作者:233网校 2019-07-25 10:15:00
  • 第2页: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下】

    第四节 银行卡

    1、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
    ①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②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提示义务① 以显著方式提示
    ②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前选择销户并按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违约金①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② 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的,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及收取方式、标准;
    ③ 不得收取超限费;
    ④ 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1、委托收款:对单位和个人、同城和异地均不限;托收承付:单位、异地。

    2、信用证(★★★)

    (1)信用证本质即银行有条件保证对卖方付款的保证书。

    (2)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的范围: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5)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3、预付款的相关规定:

    项目具体规定
    限额以人民币计价,不透支单张记名 ≤ 5000
    单张不记名 ≤ 1000
    期限单张记名: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单张不记名: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3年
    办理1、记名或不记名1万以上:实名申请
     2、可以代理购买
     3、单位一次性5000↑,个人一次性5万↑:用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4、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充值 1、方式:现金or银行转账,不得使用信用卡
     2、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本章的内容较多,但重难点也很突出。在备考前期,建议细致的学习(因为现在的考试越考越细);在冲刺阶段,再集中精力学习要点(关注票据的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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