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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作者:233网校 2019-07-25 10:15:00
  • 第1页: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上】

    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考情分析,大家在现阶段的学习状态可能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因此,要趁着还想学习的时候,尽量多学点实用的考试要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预计2020年不会发生大的改变,各种题型均可涉及(票据可考查不定项选择题)。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题型题量分析.png

    第1节 支付结算概述(★)

    1、票据的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票据的变造: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2、不得更改: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此处MR.H有口诀)

    3、预留签章

    ①存款人为单位: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②存款人为个人:该个人的签名or盖章。

    第2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

    2、一般存款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户: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专用存款账户中不能支取现金的:①单位账户;②投资资金;③收入汇缴(有例外)。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5、临时存款账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三类账户的功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此表由MR.H整理

    七大功能 I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1、存款  √余额≤2000
    2、购买金融产品×
    3、消费和缴费支付1、日限额:1万
    2、年限额:20万
    限额
    4、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5、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限额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限额
    6、存取现金×
    7、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以上这六点是三颗星考点,务必掌握。

    第3节 票据 (第三节是第三章的重难点)

    1、【易错】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则是三者皆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此表由MR.H整理

    种类概念具体内容
    1、付款请求权【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1、性质:第一顺序权利
    2、权利主体: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②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持票人)
    【总结】背书的两头
    3、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强】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or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1、性质:第二顺序权利
    2、权利主体: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②最后被背书人,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③保证人、④背书人

    3、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挂失止付的适用对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此非必经措施,最终都需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是提示付款期间)

    票据类型行使对象起算点时效
    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5、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0日

    【注意】未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出票人的付款责任也不解除。

    6、不得背书的情形

    不得进行的背书(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谁写谁免责(对间接后手)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7、承兑效力: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8、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

    MR.H课程.png

    同时,MR.H还提供了记忆口诀,戳上述图片可学习速记口诀>>

    9、追索方式:

    ① 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②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or全体行使;

    ③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or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10、行使追索权: 要提供被拒绝承兑or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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