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两类纳税人 | 两个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
住所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
居民纳税人 (二选一) | √ | × | 境内外 |
× | √ | ||
非居民纳税人 | × | × | 境内 |
二、个税应税所得项目(9个★★★)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于居民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非居民纳税人:按月or按次。
2、分类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本部分内容,可考的要点非常多: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税)有哪些?
(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相关特许权的使用、转让、租赁等(和企业所得税有所不同)。
(4)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3、所得额确定的方式(★★★)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收入(题干数额)×(1-20%)
(2)稿酬所得:收入额=收入(题干数额)×(1-20%)×70%
(3)法定其他扣除: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4)3险1金中的3险指的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5)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限额:在征管方式上,只能按年缴的:①职业继续教育,② 大病医疗(汇算清缴),其余皆可每月预扣预缴,或按年缴税。
具体的内容,MR.H在精讲班中总结了一个表格>>,逻辑清晰,适合备考。
(6)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对比企业所得税的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eg.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7)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x) | 所得额的确定 |
x≤1个月 |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个月<x ≤1年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x>1年 |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
(8)财产租赁所得的所得额(按“次”所得征税: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次)
每次(月)收入PK 4000 | 所得额的确定 |
每次收入(月收入)≤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每次收入(月收入)>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
(9)财产转让所得: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1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
(11)偶然所得:全额计征
三、纳税期限——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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