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职责: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需经批准)
【注意】
1、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3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规定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各级税务局 | 其上一级税务局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其所属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2、特殊规定
对象 | 复议机关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第4节 税收法律责任
1、区分偷税、抗税、骗税。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or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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