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5分(不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的分值),根据经验,本章考查不定项选择题的概率比较低,总体的重要性层级是一颗星。建议考生置后学习本章节,尽量把前期大把的时间放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八章上。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细嚼考点】
第1节 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申请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3、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4、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2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1、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定征收: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2、税款征收措施:(本表由MR.H整理)
具体征收措施 | 具体内容 |
责令缴纳 | 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注意】滞纳金的计算 ①金额: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②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其他情形。 【注意】罚款不在担保范围之列。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1)适用情形及措施: 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不适用保全的财产: ①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情形及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相应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or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注意】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阻止出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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