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振炮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并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2003年)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怎样处理?
(7)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