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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3、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要求:(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
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
东会作出。
解析:

五、综合题
1、2002年6月1日,F、G、H、R四公司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协议,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F所属的冰箱厂,并把厂名定为腾飞冰箱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F以旧厂房作价400万元,并以华天牌冰箱商标折价100万元作为出资;G以现金275万元,并以冰箱生产技术折价225万元作为出资;H、R各以现金500万元作为出资;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F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02年6月10日,F、G、H均都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R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F、G、H均表示同意。2002年7月5日,经工商注册登记腾飞公司正式成立。2002年9月5日,H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25万元,腾飞公司股东公研究后没有同意H的要求。2002年12月10日,F公司提出将自己所有股权的全部转让给K。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F、G、H、R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R的要求,F、G、H三方是否应当接受?(3)对H的要求,腾飞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4)对F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案:
(1)F、G、H、R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资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等作价出资;F、G两公司以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均未超过腾飞公司注册资本的20%;腾飞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R提出的退出要求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但是经F、G、H三方同意,可以接受R的要求,但R应赔偿因违约给F、G、H造成的损失。
(3)对H提出的要求,腾飞公司股东的决议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因此,F提出的转让其所有股权的全部给K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F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G、H公司均表示不购买F欲转让的出资。
解析:
2、巨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其中35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资本。2003年1月5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500万元股本。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8人,本次出席会议的7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A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B委托托某监事代为出席,C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要求:请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原因。
答案: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45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35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10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22%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2003年1月5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A的委托合法有效;而B和C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4)《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8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8人(即本次出席者7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5)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议论决定。
(6)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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