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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6)判断、简答、综合题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日

四、简答题
1.【答案】
(1)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在B公司背书转让过程中,B公司是背书人,C公司是被背书人。
(3)A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而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4)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可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为8月20日,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因此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2.【答案】
(1)发票拆开携带到异地使用错误。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发票,更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开票时采用采用各联次金额不一次复写的方式,导致企业少计收入,其行为属于偷税,且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已构成偷税罪。应依法追回所偷税款,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开具的发票应该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该公司加盖公司公章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答案】
(1)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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