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答案】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郭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由于A企业有确切证据证明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A企业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1月10日。
(4)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C企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1月10日。债权人A直到2002年3月1日才要求连带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C的保证责任免除。因此,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