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乙双方签定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定书面保证协议。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定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代甲偿还400万元债务。
乙还调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况:
(1)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60万元。其中C以实物协议作价30万元出资,但其实物价值只有10万元,D、E均以货币15万元出资。
(2)甲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C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D为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3)对甲公司将其用于抵押的设备在抵押期内又转让的事情,E股东也认为不妥。E准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解聘C的职务,但又怕提议不合法。
(4)C另外还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甲公司成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5、E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对因C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