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1)甲又与A共同设立与原玩具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经济实体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错误。因为乙、丙、丁三位股东只持有公司60%的表决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司股东会对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规定。
(3)丁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任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4)甲从公司借款70万元的行为,实质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责令期限更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甲、乙合谋设立两套账,第一年不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行为违法。
①法律规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②甲、乙违反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责令更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B公司提示支票付款的期限合法。支票的提示付款为自出票之日起10天内,玩具公司的性质属于签发可靠资金来源的票据,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处理方式是:
(1)对玩具公司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向B公司支付2%发赔偿金。
5.B公司可以分别行使以下规划:
(1)B公司在取得银行拒绝付款证明后,三天内向所有前于发生追索通知,向出票人(玩具公司),背书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检举玩具公司甲股东出资不足的事实。责令甲股东限期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乙、丙、丁三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足的出资,可以用于归还B公司的债权。
(3)B公司根据拥有的债权。申请法院行使撤消权,宣告玩具公司主动放弃对C企业债权的行为无效;然后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要求C企业将所欠的债权额为限,多于的部分,应退还给玩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