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1)甲同时出资与A共同设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品种相同的玩具公司。乙、丙、丁公司认为甲的行为不合法,甲认为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乙、丙、丁三位同意,甲反对,因为有四分之三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甲在公司设立后,有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资金70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甲乙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该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05年2月26日出票,向A企业开出一张面值150万元的转帐支票,A企业又于3月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B公司于3月4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玩具公司无款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调查发现:①玩具公司的甲股东实际出资到位只有60万元,尚差20万元到位;②C企业欠玩具公司货款220万元已经到期,C企业有偿还能力,但玩具公司已经宣布主动放弃了对C企业的债权。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制订的构成和内容中,有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常和管理过程中,有那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4.B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否正确,玩具公司无款支付,其性质是什么?依法应如何处理?
5.B公司可以行使哪些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200万元的出资额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以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要求。
2.公司章程中以下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丁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占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违反了关于专利技术、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
(2)乙、丙、丁三方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资分别为实物和专利技术,公司法规定这些出资只能评估作价,章程中关于协议作价的规定与公司法不符。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的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少于4年的规定不合法,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