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中对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白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时,与应收债权相应的风险并没有转移,企业就这笔应收账款仍应计提坏账准备。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出售所得资金)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经出售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虽然计入短期借款,但依笔者理解在债权没有到期前,企业不必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已从收购款中扣除。
2、发生销货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部分。
(1)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2)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应将多收部分转入企业账户:
借:短期借款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如果收回的货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应要求企业偿还,如果企业账户有资金,银行会根据协议将这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如果暂没有资金供银行扣除,则这笔资金仍作为短期借款予以保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或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4、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银行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举例:某企业2002年1月1日将10万元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银行按应收账款面值的6%收取手续费,企业实际从银行取得9万元,收款期限为4个月,并规定如果到4月30日银行不能收回该应收账款,企业要偿还原融资部分,并支付银行利息(假定按月息1.6%)。此项融资应收账款的风险仍由企业承担,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90000
财务费用 6000
贷:短期借款 96 000
2、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发生3 000元的折扣(不存在可以扣除的销项税额),银行收回的货款为97000元:
借:财务费用 3 000
银行存款 1 000
短期借款 96 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3、到期银行没有收回货款,企业偿还该笔资金:
借:短期借款96 000
贷:银行存款 96 000
如企业没有资金偿还该笔借款,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但下月末及以后没有偿还的每个月月末需支付1 536元(96000×1.6%)的利息给银行:
借:应收账款1 536
贷:银行存款 1 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