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时,根据协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 (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金额)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2、对该笔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相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是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货退回等企业按规定出具红宇发票)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第二种是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货退回等高于协议中的部分再补付给银行,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
此时“其他应收款-银行”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支付给银行一笔资金。
(2)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
贷:银行存款
如果没有与银行结算,则“其他应收款-银行”保留贷方余额。
第三种是小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还给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
(2)借:银行存款(收到银行退回的未发生的销货退回等部分的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举例:某企业2002年1月1日将80万元应收账款出售给某银行,该笔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4 000元。银行按应收账款面值的3%收取手续费,并按应收账款面值的5%预留暂扣款,以备抵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折让或退回,到期银行无论能否收回货款,企业不再承担与该项应收账款的责任。企业实得资金736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出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736000
其他应收款-银行(800000×5%)40000
财务费用(800000×3%) 24000
坏账准备 4000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 800000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 4000
(2)1月至2月,银行共收到772 000元,发生现金折扣15000元、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12000元。其中对销售折让和退回按规定出具了红字发票,可以冲减的销项税额为2040元,而现金折扣不符合扣除销项税额的规定,则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15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不敷出 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04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29040
(3)3月1日,企业与银行最后结算:
借:银行存款10960(40000—15 000—12000—204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1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