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理论基础是构筑法务会计理论大厦的根基。法务会计理论的发展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IT环境下法务会计理论基础应重新认定。文章揭示了IT领域舞弊的特点,分析了IT环境下法务会计理论基础的基本特征以及认定标准,提出了IT环境下法务会计理论建立和发展所依据理论基础的具体内容。
一、传统法务会计理论基础的界定
法务会计的名词虽在1946年就有人使用过,但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近年来,法务会计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其理论研究得到较快的发展。关于法务会计理论基础的认定问题,可以从法务会计概念分析入手。国外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证据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G.JackBologna&GobertJLindquist,1993)。国内有学者则提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法务会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李若山等,2000)。有人总结国内外理论界关于法务会计内涵界定后总结得出,法务会计是综合运用法学、会计学、审计学、侦查学等学科的方法,通过发现、调查和诉讼支持等工作环节对法律中所涉及的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解释、分析和判断,进而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士的决策提供有效信息的一个新领域(褚楠,2006)。
由此可见,传统法务会计理论基础包括法学、会计学、审计学、侦查学等学科。从本质上看,法务会计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法对法务会计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法务会计范围和责任等基础理论的构建上,法务会计过程本身就是执法过程,是“将会计理论、原则和准则应用于涉及法律纠纷的事实或推定”、“解决需要应用会计方法处理的法律关系问题”等;从学科归属而言,法务会计应属于大会计范畴,大量采用会计学的技术方法,特别是确认、计量等方法,AICPA在《咨询实务帮助7——诉讼服务》中称,“法务会计是将会计理论、原则和准则应用于涉及法律纠纷的事实或推定中,包括会计学的每一分支学科知识”(岳泽军、董淑兰,2005);从法务会计与诸学科的关系上看,法务会计同审计学的关系是最紧密的,二者从原始目的到普通的技术方法都有相同之处,所以有学者指出法务会计是审计学的延伸(李若山、谭菊芳,2003);从法务会计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看,法务会计人员通过一系列侦查手段取得证据,需要大量借鉴侦察学中的类似方法,在对获取的证据进行整理和选择时,需运用逻辑判断来分析,使选取的证据充分且适当。
二、IT环境下会计舞弊的特点
信息技术的爆炸性发展改变了经济、社会、文化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以软件、硬件、网络、通讯等为核心的信息技术——IT已迅速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信息资源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然而,信息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在IT环境下,会计舞弊也更具隐蔽性、智能性、主体多元化、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
(一)隐蔽性
隐蔽性应该是舞弊的共性,但IT领域的舞弊更加隐蔽。IT环境下会计舞弊的对象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和应用程序,会计舞弊发生与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造成任何损坏,电子数据载体的外观不会丝毫改变,仅凭目力观察难以发现。舞弊者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害并不以实物接近为前提,即实施人可以通过内部网络甚至互联网,不需要临近系统便可操纵。
(二)智能性
在博弈过程中,舞弊与反舞弊相互挑战着对方的智能。IT环境下会计舞弊运用了大量的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专业知识技能,使其智能性十分突出。有专家研究认为,具有一定学历、涉猎知识广泛、钻研信息技术、熟悉业务流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IT舞弊的必要条件(董大胜,2006)。
(三)主体多元化
从单位内部来看,IT环境下会计舞弊的主体,一是领导者授意、指使所为;二是单个成员或部分成员所为。由于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IT会计舞弊主体已从单位内部扩展到外部。在法务会计鉴定过程中不得不更多地关心对外侵害的防范。
(四)复杂性
IT环境下会计舞弊的复杂性是隐蔽性、智能性和主体多元化复合作用的结果。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结合,使IT会计舞弊更多地利用了信息系统的非法功能;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由于外部人员的参与,甚至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勾结,隐蔽性和智能性结合的舞弊情形更为复杂。
(五)社会危害性
由于信息系统是一个单位的神经中枢,其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至关重要,造成的损失难以恢复,涉及地域及行业范围广泛,损失金额巨大,因此IT环境下会计舞弊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