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材第189页的(5)中,在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请问分录中的90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如何计算得出的?为何要用结转的劳务成本15000元×6%=900元?
答: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本例中,甲公司虽然预计无法收回后两次培训费用,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因此,甲公司2月28日应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例中,协议约定,2月28日的合同款为15000元(正好与发生的成本相同),因此,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合同款15000×6%=900(元),而不是依据劳务成本15000元,只是两者金额在本例中恰好相同。
12.请问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是否需要计提?
答: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印花税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一般不需要计提。
13.请问转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其账面余额为什么要转入营业外收入?
答:转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企业非日常发生的事项,属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不属于企业日常销售活动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4.如何区分购进货物中进项税额40%和60%的抵扣方式?只是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吗?是否还涉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据此,分别按60%、40%比例分二年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所发生的一般计税事项,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事项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该规定。
15.教材第9页第14行。请问利润的定义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利润而又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应如何理解?在介绍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时,是否应将“不”字删除?
答:应将“不”字删除。
16.教材第29页,表1-9收款凭证中的“借方金额”是否应该为“贷方金额”?
答:表1-9收款凭证中的“借方金额”应为:“金额”。
17.教材第38页,表格下第6行中,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平行登记同一个业务时,方向是“通常”相同还是“必须”相同?
答: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平行登记同一个业务时,方向应当相同。
18.教材第54页【例2-3】中,企业申请到的银行本票是10000元,而第二个分录的银行本票是11700元,比当初申请到的银行本票的金额大。请问这种情况银行会见票付款吗?第二个会计分录中,是否借方应该是管理费用83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贷方是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10000元?
同理,教材第55页的【例2-4】的第二个会计分录中,是否应该是:借记管理费用261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元,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3000元?
答:(1)第54页【例2-3】中,“并将10000元银行存款转作银行本票存款”应为:“并将11700元银行存款转作银行本票存款”,第一个会计分录应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2)第55页【例2-4】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90元”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30元”。第二个会计分录应为:
“借:管理费用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3330”
19.教材第67页“(三)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第二段中,关于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分录是否应该是“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等,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为什么书中写的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答:第67页倒数第8行至第10行应为:“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上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20.教材第116页【例2-97】的(2)中,贷方科目工程物资是否应为银行存款?即是否应按下面分类处理:
借:工程物资7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000
贷:银行存款8190000
借:在建工程7000000
贷:工程物资7000000
答:第115页倒数第5行至第6行应为:“公司决定更换一部性能更为先进的发动机。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新发动机1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买价为7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190000元;”
第116页第5行至第8行应为:
“(2)购入并安装新发动机:
借:工程物资7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000
贷:银行存款8190000
借:在建工程7000000
贷:工程物资7000000”
21.教材第120页【例2-104】,笔记本电脑盘亏损失为什么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读者认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中不应包括固定资产。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购进货物及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购进货物包括被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货物。但是,如果盘亏的是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已计提折旧)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据此,【例2-104】中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7000)×17%=510(元)。因此第120页倒数第7行至第8行应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
22.教材第178页【例5-1】中,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是2000元,增值税220元。请问甲公司该运费为什么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反而记入“银行存款”?
答:第178页【例5-1】中“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20元,款项尚未收到;”应为:“该批商品由甲公司的运输队运输并收取运输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20元,款项尚未收到;”。第178页【例5-1】中(1)应为:
“借:应收票据468000
应收账款2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220”
23.教材217页第20行中,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但根据最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费”如为借方余额,应记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请问教材是否有误?
答: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需要说明的是,本教材涉及增值税列示的内容和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增值税的核算,都应遵循《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待下一次修订本教材时,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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