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材第28页表1-8中,借方金额的划线注销中,是否应划线到第5行而不是第4行?即:划线是否应同贷方金额的划线注销保持一致?
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六)规定:“记账凭证填制完成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2.教材第61页的【例2-13】中,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但为什么会计分录借方是记入其他货币资金?分录是否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应收股利——丙上市公司200000
答:本例中,“款项已存入银行”是指甲公司收到的丙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已经存入甲公司作为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投资款专户之中。该专户的款项也存放在银行,但在管理上、使用上、监管上都与企业的一般银行存款户不同,因此,在会计上专门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单独反映和监督该类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3.教材第67页【例2-30】中,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000为何要计入成本?
答: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新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教材在第49页已交待“本章重点以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为基础介绍企业的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有关内容”。
基于以上考虑,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将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统一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组成部分,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而不将其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4.教材第107页【例2-87】的(4)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什么是17045000元?
答:该例中,进项税额17045000元是一个合计数,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一次性购进三台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C应负担的增值税额17000000元,第二部分为购进三台设备支付包装费应负担的增值税额45000元。
5.教材第108页【例2-89】的(3),需要核算领用水泥的进项税额中以后期间可以抵扣的部分,并将其做进项税额转出。请问此处领用的水泥如何能确认还没有超过一年?若超过一年,在其生产或购入的第13个月就已经将40%的进项税额转出了,就不存在本题中的转出分录了。
答:该例中,(3)中记录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的原因是,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由产品(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其进项税额可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为用于生产不动产(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其进项税额只可在当年抵扣60%,在13个月后才可抵扣剩余的40%),因而转出的是当月不可抵扣但13个月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也就是说,领用的水泥为自产的产品,其原负担的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在改变用途用于不动产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将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的40%转出,从此时起,等到第13个月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金额。
6.教材第108页【例2-89】中的(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请问该分录应如何理解?
答: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因此,需要按照成本进行结转,将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7.教材第108页中【例2-89】中的(3),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时,为什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60%的会计分录?对此,教材第109页中间对本题的解释也只说了借记应交税费,请问应贷记什么科目?
答:本例为企业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用于工程建设,其与直接购入水泥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同之处在于,水泥是该企业的产品,属于存货,其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购入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生产水泥接受其他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原材料或在生产过程接受劳务当时进行了全额抵扣。
基于此,当企业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用于工程建设,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该水泥原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不得在领用当期进行抵扣,但可在第13月进行抵扣,因此在领用时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其结果是增加了留待以后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当期的进项税额。
第109页第18行至第20行应为:“入不动产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因为此时产品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已于购入原材料或生产过程中接受劳务当时予以全部抵扣,因此只需将当年不可抵扣的40%的部分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8.教材第119页【例2-102】的(4)中,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这笔分录,借方为什么不记“其他应收款”而是记“银行存款”?
答:一是根据本例所给出的条件,确定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金额并同时收到款项存入银行,因此,无需再确认“其他应收款”金额。二是本例意在重点举例说明处置固定资产损失的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先核定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待以后实际再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9.教材第184-185页中,关于乙公司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有两处同《中级会计实务》不一致。
(1)乙公司对外销售时,本教材中: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中级会计实务》中: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本教材中: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账款;而《中级会计实务》中: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借记代理业务负债、贷记代理业务资产。请问两书中哪种正确?应如何理解二者的差异?
答:本教材核算受托代销商品所使用的“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即为《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所使用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本教材核算受托代销商品所使用的“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即为《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所使用的“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具体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所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0.教材第189页的(3)中,在1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时,为何不将预收账款25000元一次全都确认为收入?仅仅将其中的20000元确认为收入?而剩下的5000元却在2月28日确认为收入?
答:本例中,培训费总额为60000元,第一个月结束时,应确认三分之一的收入,即为20000元收入。已收到的25000元款项中的5000元不可在第一个月确认。而2月28日时,由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即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因此,只能确认5000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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