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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 最新版本!20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pdf

导读:最新版本!202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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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

    【考点 1】法的渊源

    形式 制定机关 位阶 表现

    ①宪法 全国人大 第一 \

    ②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第二 《刑法》、《民事诉讼法》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

    ③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1)省级、较大市人大及

    人常;

    (2)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大及人常(城乡管理、环

    保、文化;报省级人常批

    准)

    (3)经济特区所在省、市

    人大及人常;

    (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第四

    (高于本

    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

    规章)

    \

    ⑤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

    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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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

    【考点 1】法的渊源

    形式 制定机关 位阶 表现

    ①宪法 全国人大 第一 \

    ②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第二 《刑法》、《民事诉讼法》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

    ③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1)省级、较大市人大及

    人常;

    (2)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大及人常(城乡管理、环

    保、文化;报省级人常批

    准)

    (3)经济特区所在省、市

    人大及人常;

    (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第四

    (高于本

    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

    规章)

    \

    ⑤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

    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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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

    \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

    规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政府、较大市政府 第五

    ⑦国际条约 签订或加入 \ 不属于国内法,但具有与国内法同样拘束力

    【考点 2】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一般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特殊方式

    ①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法律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制定机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出现了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③部门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国务院;

    ④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间出现了冲突——国务院;

    ⑤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

    【考点 3】法律事实

    【区分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比如说:地震、生老病死、战争等。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

    动。又可以细分为: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立遗嘱、买卖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方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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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

    \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

    规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政府、较大市政府 第五

    ⑦国际条约 签订或加入 \ 不属于国内法,但具有与国内法同样拘束力

    【考点 2】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一般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特殊方式

    ①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法律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制定机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出现了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③部门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国务院;

    ④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间出现了冲突——国务院;

    ⑤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

    【考点 3】法律事实

    【区分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比如说:地震、生老病死、战争等。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

    动。又可以细分为: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立遗嘱、买卖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方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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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考点 4】法律主体资格

    (一)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

    2、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 民 事 行 为

    能力人

    不满 8 周岁(<8 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

    否已经成年)

    限 制 民 事 行

    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8 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

    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18 周岁)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5)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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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考点 4】法律主体资格

    (一)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

    2、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 民 事 行 为

    能力人

    不满 8 周岁(<8 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

    否已经成年)

    限 制 民 事 行

    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8 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

    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18 周岁)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5)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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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 5】行政责任:(要区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官管民):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官管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 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要真实性和完整性

    ①真实性: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②完整性: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

    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2)不要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①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②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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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 5】行政责任:(要区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官管民):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官管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 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要真实性和完整性

    ①真实性: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②完整性: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

    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2)不要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①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②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 ·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 2】原始凭证的审核和更正

    原始凭证

    的审核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

    的更正

    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

    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考点 3】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要求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

    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2)【签名盖章】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且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且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国企报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

    布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 4】保管期限

    分类 起算点 时长

    永久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定期 30 年、10 年

    MR.H 口诀:

    1、【证账移交 30 年】

    (1)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账: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3)移交: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保定年会 到永久】

    (1)保: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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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 2】原始凭证的审核和更正

    原始凭证

    的审核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

    的更正

    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

    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考点 3】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要求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

    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2)【签名盖章】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且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且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国企报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

    布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 4】保管期限

    分类 起算点 时长

    永久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定期 30 年、10 年

    MR.H 口诀:

    1、【证账移交 30 年】

    (1)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账: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3)移交: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保定年会 到永久】

    (1)保: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

    (2)定: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年:年度财务报告

    (4)会: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MR.H 提醒】记住 30 年和永久的,剩下的几类都是 10 年的,简单浏览即可。

    【考点 5】单位内部监督的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

    分离、相互制约;

    ②【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

    当明确;

    ③【清查】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内审】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易错点】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

    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

    事项。

    【考点 6】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且为专职从业人

    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

    自主评价认定。

    【考点 7】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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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定: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年:年度财务报告

    (4)会: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MR.H 提醒】记住 30 年和永久的,剩下的几类都是 10 年的,简单浏览即可。

    【考点 5】单位内部监督的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

    分离、相互制约;

    ②【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

    当明确;

    ③【清查】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内审】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易错点】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

    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

    事项。

    【考点 6】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且为专职从业人

    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

    自主评价认定。

    【考点 7】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 ·

    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

    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

    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考点 8】会计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 or 一岗多人

    岗位要求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①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考点 9】总会计师

    (1)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

    人员负责。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

    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考点 10】监交要求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 1】支付结算的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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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

    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

    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考点 8】会计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 or 一岗多人

    岗位要求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①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考点 9】总会计师

    (1)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

    人员负责。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

    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考点 10】监交要求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 1】支付结算的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所作

    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更改符合要求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符合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基本规范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内容 填写要求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银行不予

    受理。

    【考点 2】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概念 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代办人身份证

    使用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2)用途: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

    使用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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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所作

    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更改符合要求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符合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基本规范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内容 填写要求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银行不予

    受理。

    【考点 2】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概念 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代办人身份证

    使用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2)用途: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

    使用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

    (三)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使用

    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注意】投资资金:不能取

    ②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③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

    ④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业

    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2022 年新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

    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

    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 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

    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后通知代理银行。

    使用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4)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

    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

    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概念 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

    任务

    使用

    (1)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考点 3】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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