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易混+高频考点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易混+高频考点
第一章 总论
1、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
的活动。
事实行为:民事领域中,在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由法
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1)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地震、洪水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行为
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签发支票等。
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注意】区分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经常张冠李戴。
2、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易混+高频考点
第一章 总论
1、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
的活动。
事实行为:民事领域中,在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由法
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1)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地震、洪水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行为
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签发支票等。
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注意】区分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经常张冠李戴。
2、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表现
宪法 全国人大 /
法
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刑法》、《民事诉讼法》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2)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管
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
理;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经济特区所在省、市人大及常委会;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的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县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常委会批准)
\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律文件(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备案)
\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
议规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
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签订或加入 不属于国内法,但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
力
【注意】易错点:
将“表现”和“形式”打乱搭配;
将“表现”、“形式”和“制定机关”打乱搭配。
3、行为能力【易混对比】
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同时产生、消灭
自然人:先具有权利能力
3.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形式 制定机关 表现
宪法 全国人大 /
法
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刑法》、《民事诉讼法》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2)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管
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
理;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经济特区所在省、市人大及常委会;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的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县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常委会批准)
\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律文件(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备案)
\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
议规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
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签订或加入 不属于国内法,但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
力
【注意】易错点:
将“表现”和“形式”打乱搭配;
将“表现”、“形式”和“制定机关”打乱搭配。
3、行为能力【易混对比】
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同时产生、消灭
自然人:先具有权利能力
3.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类别 分类标准 效力
①完
全
A. ≥18周岁
【易混干扰】刑事责任起点:16周岁
B. ≥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
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②限
制
A. ≥8周岁
B.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有效的情形:
(1)独立实施纯获利行为以及与其相适应的;
(2)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追认
③无 A. <8周岁
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3.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2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5)已满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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