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前十页纸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前十页纸
《经济法基础》考前十五页纸
总论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
民。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也非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
志的简单相加。
2、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但具有与国内法同样拘束力)
法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
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
法的溯及力: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法的空间效力:域内/域外
法的对人效力: 是结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的一项原则
法律事实区分标准: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①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地震);②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
主体意志为转移(如:纵火)。③民事领域中,在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
思表示无关,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违约、遗失物的拾
得、埋藏物的发现等。)
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对外: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内: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法律or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的责任承担:
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分立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除
外。
法人的解散和终止
法人解散(法人不能继续存在,从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管关系的程序):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
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法
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终止(法人资格丧失):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提示】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法人的清算:除合并、分立之外,法人解散应当清算。
清算组成立方式:①自行组成 ②法院指定
活动内容: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前十页纸
《经济法基础》考前十五页纸
总论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
民。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也非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
志的简单相加。
2、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但具有与国内法同样拘束力)
法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
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
法的溯及力: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法的空间效力:域内/域外
法的对人效力: 是结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的一项原则
法律事实区分标准: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①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地震);②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
主体意志为转移(如:纵火)。③民事领域中,在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
思表示无关,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违约、遗失物的拾
得、埋藏物的发现等。)
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对外: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内: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法律or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的责任承担:
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分立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除
外。
法人的解散和终止
法人解散(法人不能继续存在,从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管关系的程序):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
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法
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终止(法人资格丧失):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提示】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法人的清算:除合并、分立之外,法人解散应当清算。
清算组成立方式:①自行组成 ②法院指定
活动内容: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终止时点: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被宣告破产
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自然人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类别 民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
B、(视为)≥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提示】与“完全不能”辨析,“不能完全”的是能辨认一点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8周岁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提示】小于8岁+完全不能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1)≥16
(2)14≤X<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3)12≤X<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5)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2≤X<18;
(2)过失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5,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or盲人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
13、民事责任:
适用:单独、合并;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4、行政责任:
法人终止时点: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被宣告破产
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自然人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类别 民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
B、(视为)≥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提示】与“完全不能”辨析,“不能完全”的是能辨认一点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8周岁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提示】小于8岁+完全不能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1)≥16
(2)14≤X<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3)12≤X<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5)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2≤X<18;
(2)过失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5,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or盲人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
13、民事责任:
适用:单独、合并;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4、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官管民):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
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口诀】拘警批罚没,暂吊降资质,限开从关停
行政处分(官管官):①警告 ②记过 ③记大过 ④降级 ⑤撤职 ⑥开除
15、刑事责任:
主刑:①管制32;②拘役16;③有期615;④无期;⑤死刑
(3月以上、2年以下) (1月 以上、6月以下) (6月以上、15年以下)
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数罪并罚:①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
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
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or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
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①单位负责人和②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④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
过3 年。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30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
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为永久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年度财务报
告。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
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②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③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
的有关知识;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⑤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提示】有证、或者有经验
会计职称及层次:初级-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副高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票据的伪造: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以假充真); 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歪曲事实)。
2、签章要求——不得更改: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上述之外的其他事项,更
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
续的日期。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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