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财政局、人事局(办、科),市直和驻珠海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5]7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市组织实施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报名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的会计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 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四)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 取得非全日制大专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六) 对符合以上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以上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为准,计算到2005年12月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