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港澳居民报考条件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2004〕港办交字第170号)精神,对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各财所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名人员登记表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原件,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一律不予报考,凡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而参加考试者,一经查出,即使考试合格亦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考试大纲。各财政所在组织报名工作的同时做好考试用书的宣传,组织考生自愿订购考试用书,不得强行要求考生购买考试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