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以下简称《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考试管理机构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和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对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审核人员,按人事部3号令要求处理。对伪造证书、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市人事局将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省发证。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12月底止。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