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X
【解析】本题考核预付卡的分类。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1)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2)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2.√
【解析】本题考核贷记卡的使用。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
【解析】本题考核汇兑的程序。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4.×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的主体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的行为,而该公司是合法的出票人,但是涂改金额将造成该票据无效。
5.√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的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6.×
【解析】本题考核异地存款账户的开立。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7.×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8.×
【解析】本题考核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9.×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账户的使用。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10.X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1.×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注销的有关规定。单位人民币卡销户时,其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12.×
【解析】本题考核汇兑撤销的概念。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才可以申请撤销。
1 3.×
【解析】本题考核汇兑退汇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汇兑的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14.√
【解析】本题考核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5.√
【解析】本题考核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不足支付的相关规定。
16.×
【解析】本题考核委托收款的付款规定。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 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17.√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18.√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和补救。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或公示催告程序。
19.√
【解析】本题考核挂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0.×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时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
21.×
【解析】本题考核承兑的效力。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2.√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
23.√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的形式。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24.√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该背书转让有效。
25.×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承兑。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6.×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7.×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对象。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8.√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超过提示承兑期限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9.×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概念。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0.√
【解析】本题考核期后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31.×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中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2.√
【解析】本题考核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的相关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的票据除外。
33.√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行使地点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的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所在地进行。
备考攻略:
2014年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热点课程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全科VIP班高清课程 马上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科:(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班+无纸化机考:2套押题)不过2015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讲义下载
报名咨询: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