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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7日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为了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一)固定资产增加
1.外购固定资产。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不需要安装即可直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需要经过安装以后才能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在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自建固定资产。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区分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记入"工程物资"科目;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以及发生的其他费用,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自营工程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指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商,由建造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支付给建造商的工程价款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逐渐转移的价值。这部分转移的价值以折旧费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并从企业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转化为货币资金。
1.影响折旧的因素
第一,固定资产原价。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依据。
第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它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数额。
第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3.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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