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3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5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72 000元,增值税额为12 24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
(2)8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60 000元,增值税额为10 2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13日,收到B公司的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20日,A公司发现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了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要求:
(1)编制甲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本题不要求编制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3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
4.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 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 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对于“应交税费”账户,须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