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行为。
5.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三、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六、税收优惠
(一)免征营业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