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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复习资料:其他税收制度4

来源:环球网校 2011-04-10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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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此外,还有一些用地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教材共介绍了13种情况。

  【补充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比较】

税种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4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减免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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