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此外,还有一些用地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教材共介绍了13种情况。
【补充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比较】
税种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概念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纳税人 |
房屋产权所有人 |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
税率 |
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
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4级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减免规定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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