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每年1.5~30元;
2.中等城市每年1.2~24元;
3.小城市每年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年0.6~12元。
经过批准,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题1:教材第146页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