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新教材新增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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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行政法基础知识
第四节 行政复议
【考点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新增第6点,其他内容有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公
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
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处。行政
复议过程中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审理过程、
裁决结果等,最大限度地将行政复议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4.高效原则。高效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对复
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包括受理申请,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及执行各环节都应及时。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
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
合法权益的救济。
6.为民原则。为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维护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发现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防止违法行
政,滥用复议权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7.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
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加重复议申请人的负担,也不得减损复议申请人既得的权益。
【考点2】行政复议基本制度(新增第四点: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其他内容有删减修改)
我国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
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
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是指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复议不停止
执行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是有例
外的: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
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
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对行政行为合
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举证范围不只限于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等。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
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行为。另外,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
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第三
人提出被电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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